出租方:
地址:
承租方: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市 区 路 栋 层供需双方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本着公平、信用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一、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向出租方租用高空作业吊篮,用于遵义九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外墙工程。
二、吊篮长度 6 米, 施工高度 120 米, 前梁伸出量不大于 1.5 米,限载 800 公斤。
三、租金及付费方式:
1、租金:40.00元/天*台(不含税价),三十天起租。
2、 租金在吊篮安装验收之日起计算,承租方按月支付租金。
四、租期:出租方吊篮安装调试完毕(安装调试时间在三天以内),交付承租方验收签字之日起至单个工程竣工通知出租方止。因恶劣天气连续4天以上不能施工租期顺延,租期约 120 天。
五、吊篮的进、出场,运输由出租方负责。
六、安装、移位、拆除: 承租方协助出租方对吊篮进行安装、移位、拆除,出租方负责解决技术性问题。承租方负责在安装过程中解决垂直运输工具、设备、搬运辅助劳动力及相关费用。
七、出租方的责任:
1、出租方在安装吊篮调试过程中,需提供一名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安装。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出租方对吊篮的完好性、安全性负一切责任,因吊篮设备质量原因造成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3、出租方必须固定一名技术人员现场随时进行技术指导。如因吊篮出现故障出租方必须在两小时内修复,否则免除当天所有租赁费用。如承租方违章操作或不按协议内容使用吊篮,出租方有权令其停工,停工期间租赁费照常收取(以承租方签字为据)。
八、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由承租方提供小工协助出租方安装及调试吊篮,并负责垂直运输。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出租方必须固定操作人员,并有责任教育其严格遵守出租方提供的《说明书》中内容。对违章操作和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吊篮损坏承担全部的损失。
3、对租用的吊篮应妥为爱护,归还时应保证吊篮完好、齐全、清洁(除吊篮自身损耗外)。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赔偿责任(见出租明细价格,赔偿明细价格)。如遇雷雨、雾天或5级风以上天气应停止使用并妥善覆盖电机部分,防止电机进水,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特殊情况,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随附《Z LP系列电动吊篮使用说明书》一份。出租方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有效,承租方是在对出租方所有证件齐全的情况下签订的本合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未果时,可提请承租方当地法院进行申诉。
其它约定事项:
出租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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