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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赁合同

2023-01-18 来源:乌哈旅游

  原告:XX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市XX区号X栋X单元XX室。身份证号45X70311。电话:136X23。

  被告:,女,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住址X市XX区号X栋X单元XX室。身份证号45X72211。电话:135X29。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腾空、搬离并向原告交还其所占用的位于XX市XX小区栋X、X层楼的场地。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X元(从20xx年X月X日计算至20xx年X月XX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交还占用场地之日止)。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XX市XX小区X栋层楼的场地(面积约X平方米),每月租金X元,租赁期间自20X年X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的,须承担占用门面期间双倍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场地。20xx年XX月X日,合同期满前,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请被告在合同到期时,将门面腾空交还原告。但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没有将租赁场地交还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门面占用费X元。但被告在20xx年XX月份每月只支付X元,从20xx年X月X日起则分文不付。至今也没有把租赁场地交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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