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受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司拖欠综合楼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款和地配电室安装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贵司:
x年6月11日,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司就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事宜签定了工程总造价为1110000.00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后支付合同款55%,双方办理结算,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到结算款95%,余款5%待保修期(一年)结束后,一次付清”。合同签定后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并投入使用。贵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7%(即人民币81.6万元)给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年9月26日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司就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地产配电室设备安装工程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1120xx0.00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合同款85%,工程结算后支付到结算款95%,余款待保修期(一年)结束后,一次付清”。合同签定后,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并投入使用。贵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即人民币31.2万元)给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但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司多次请求支付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未果。
贵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
贵司与西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之前的合作过程中关系融洽,且贵司在同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如果因此有损贵司的声誉,相信也不是贵司有责任心的领导愿意看到的。故我方请贵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贵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
顺祝商祺
律师事务所
某某某律师
x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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