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指导原则
坚持以学生评价为主,体现“教学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
坚持突出重点,着重检查“好”和“差”两方面。
注重导向作用,体现对课程教学各方面的要求。
指标体系简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条评价对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对象为全校各教学部门所有任该学期课程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评价项目
根据“科学、公正、客观、可测”的要求,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项目基本涵盖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两部分: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学生用),设计为8项指标。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计(见附件1)。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专家用),设计为11项指标。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计(见附件2)。
第四条评价过程的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主要职能是:从宏观上领导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制定评价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案;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审议评价结果等。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校各院(部)成立由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牵头的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主要职能是:组织开展本部门教学质量评价的宣传发动工作;负责本部门教学质量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接受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的咨询和检查等。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2.评前准备
评价之前,各院(部)要对全体学生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动员,阐明评价的目的和意义、评价指标的内涵、操作规程、填表要求以及对评价结果的处理方式,以保证学生能认真负责和客观公正地参与评价,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
3.现场测评
所有学生均需参加所修课程的评价。正式测评时,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在全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网上评价。全体学生应严格按照网上评价程序和要求,逐课、逐项目认真分析、选择适当等级划记,并给任课教师提出意见。
各院(部)辅导员负责组织全体同学参加网上评价;各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督导组成员,教务处、人事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指导、督察并督促同学按要求进行网上评价;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督导组全程监控。
4.时间安排
每学期第13周以后,一般为两周,教务处负责列出各学院学生网上评价时间安排表。
期中教学检查期间,各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组织对本部门全体教师集中或分组听课,填写听课记录以及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专家用),听课记录和同行专家评价表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
第五条结果计算办法
评价数据处理全部由计算机完成。处理数据,系统将去掉相应比例的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并统计出各教学部门教师某门课程各项内容的平均分、课程总平均分、标准差和中位数,然后对各教学部门参评教师进行排序,对全校参评教师进行排序。
第六条评价的信息反馈
公布全校的最高分、最低分和平均分,公布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人数分布。
公布各教学单位的最高分、最低分和平均分。
公布各项指标的平均分。
教师个人的评价成绩反馈给各教学单位的领导及教师本人。
第七条评价结果的运用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与津贴分配方案的实施周期(三年)整体挂钩,并作为学校教学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两次平均)在65分及以下,按照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预扣岗位津贴和超课时津贴,同时在下一年度必须经过进修培训(一学期),并经考核通过以后方可重新上岗。在津贴分配方案的实施周期(三年)内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总平均分在65分以上(不含65分),全额发放并返还预扣的岗位津贴和超课时津贴;总平均分仍然在65分及以下,按照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和超课时津贴,同时必须调离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它合适的工作。
建立教师教学质量申诉、投诉制度。允许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提出申诉;也接受学生或教学部门对某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投诉,教学管理部门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申诉或投诉给予负责任的答复。具体办法及操作程序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加强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督导工作的力度。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督导组负责重点对以下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复查:评价结果排序在全校前30位的教师;评价结果在65分及以下的教师;对自己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提出申诉的教师;受到学生或教学部门投诉的教师。学校将组织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督导组和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督导组成员集体连续听课,根据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专家用)进行评价,集体讨论提出是否修正学生评价结果的建议,并将建议上报学校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由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修正学生评价结果。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督导组工作条例由评估办负责修订并组织实施。
对教学质量评价好的教师,按照岗位津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对学生反映并经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督导组和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督导组确认教学效果确实较差的教师,应限制其教学工作量,各教学部门必须采取传帮带的形式,帮助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教学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逐步提高教学质量;仍无明显改善者,应暂不安排教学工作,要求其学习进修,或调离教学岗位。
教务处将分别积累历次有关评价材料,存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聘任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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