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现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高中教育的实际,制定我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一、评价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评价内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
(二)基本要求:
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2、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二、评价等第及具体要求
(一)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个人千分制考评基本符合标准者,可视为合格。
1、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
2、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评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突出问题”是指学生在本学期中受到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道德品质方面不评等第:
①有偷窃、诈骗行为,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有流氓行为,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其他各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者。
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公民素养方面不评等第:
①经常性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严重破坏公共财物,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参与赌博,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④看或传播色情书刊、光盘等,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⑤考试舞弊,无故旷课,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交流与合作方面不评等第:
①参与打架,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②违反手机使用规定,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擅自校外留宿或将校外人员带到学生宿舍就寝,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④不听从教师教诲,无理取闹,受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1、学习能力: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
研究性学习成绩显着,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
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学习成绩在年级前300名以内或荣获三好学生称号);
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
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
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
其他。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B:
积极参与研究性学习,完成课程要求的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初步掌握研究的一般方法;
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读写竞赛、作文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
学习态度认真,主要学科成绩保持良好以上;
其他。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C:
能参与研究性学习;
学习态度较认真,能基本完成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
主要学科成绩基本达到合格;
其他。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D:
学习态度极不认真,经常不交或抄袭作业;
考试有舞弊行为;主要学科成绩基本不合格。
2、运动与健康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
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
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
其他。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B:
达到体育与健康标准规定的五级水平良好以上标准;
能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
参加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获前八名或集体比赛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其他。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C:
达到体育与健康标准规定的五级水平及格以上标准;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其他。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D:
达不到体育与健康标准规定的五级水平;
故意不参加两操一课的;
其他。
3、审美与表现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
国家级艺术考级考试达“十级”;
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
其他。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B:
参加校内外比赛获奖的;
艺术课程考核成绩良以上的;
其他。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C:
能重视并认真上好艺术课程,艺术课程考核达到合格的;
能积极参加校内外艺术实践活动的;
其他。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D:
艺术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拒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艺术活动的;
其他。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
(二)综合素质评价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评价程序。
1、学生自评。每个学生在学期末和毕业前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给自己打出等第。
2、同伴互评。每个班级以小组为单位,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小组互评,为小组每个成员打出等第。
3、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在学生自评和互评的基础上,任课老师或班主任老师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及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及能力,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其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等四个方面内容的评定由班主任老师负责,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分别由体育老师和艺术老师负责评定。
4、学校审定及通知或公示结果。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位学生六方面的素质评定给与审核,并在学期末和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评价内容得A等第的学生在校园公示。
5、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6、评价结果由班主任统一记入全省学生使用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并在六个学期表的基础上形成高中三年的总表。
(三)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总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其他有价值的材料。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四、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学生学期综合素质评价表(学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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