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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货物运输合同

2021-04-20 来源:乌哈旅游

  甲方:(铁路车站):

  乙方:(产权单位):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提高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一、基本情况

  乙方在与甲方接轨的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专用线(专用铁路)内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主要办理 (罐装 ):柴油、汽油、石脑油品名危险货物发送和(罐装):原油、柴油;(非罐装):碳化钙、煤焦沥青 品名危险货物到达业务,具体品名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办理规定》)公布为准。

  二、责任、权利和义务

  甲方和乙方在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章、规定等。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2.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标准,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3.建立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理化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装卸作业设备、消防设施等情况。适时掌握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

  4.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台帐目录》的内容要求,结合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建立台帐并实行分类管理。

  5.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必须取得铁路局核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否则不得上岗。同时组织乙方相关人员参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

  6.在受理和承运危险货物时,必须核查下列事项:

  (1)《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与运单记载是否一致。

  (2)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是否一致,《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2栏内有无特殊规定。

  (3)发到站、办理品名、运输方式与《办理规定》是否一致。

  (4)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运单记载是否一致。

  (5)是否具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6)运单右上角是否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7)是否属于代理国内危险货物运输。

  7.对到达的货物要及时通知乙方,做到及时取送车辆;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重点危险货物,车站应派人看护并通知铁路公安部门。

  8.有权监督、检查、纠正、制止乙方违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行为。

  9.加强对乙方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检查和指导。办理剧毒品时,应会同乙方共同做好确认品名,清点件数(罐车除外)、封印交接等有关工作。

  10.按货运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做好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毁、灭失等情况的理赔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

  2.按照《办理规定》公布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品名和运输方式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并接受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作业标准、操作规程等,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档案、发送或到达台帐,台账内容应包括发站、到站、品名、铁危编号、运量、运输包装等情况。

  4.办理铁路危险货物发送业务时,须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按《危规》有关规定填写货物运单,对其运单各栏填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匿报、谎报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5.应指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能胜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工作;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必须取得铁路局核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上岗。

  6.不得将场所、设施、设备等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7.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8.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安装轨道衡、流量计等安全计量设备。

  9.使用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时,必须有铁路局签发《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按规定品名装运,不得租借和混装使用;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等符合国家、铁道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0.罐车装车前,应确认罐车是否良好,罐体外表应保持清洁,标记、文字应能清晰易辨。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完好或功能不良的罐车禁止使用。卸车后,须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人孔盖,拧紧螺栓,严禁混入杂质。装车完毕,应及时向车站交接人员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动态轨道衡统计(列)”分类表;“铁路罐车计量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以便车站交接人员检查罐车准装重量及准装高度。气体类危险货物充装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罐车,按规定对罐体外表面、罐体密封性能、罐体余压等进行检查,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罐车充装完毕后,应会同押运员复检充装量,检查各密封件和封车压力状况,认真详细填记《充装记录》,符合规定时,方可申请办理托运手续。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确认卸空后,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11.检查棚车车内货物是否已卸净和清扫干净,车门、窗关闭是否严密,对规定需要施封的按规定施封。

  12.危险货物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国家批准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包装上须有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及定点生产标志,并经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合格。

  13.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装载加固方案。

  14.押运人必须取得《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运输气体类的危险货物,押运人还须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押运人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押运时应携带所需通信、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应按规定穿着应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押运过程中必须遵守铁路运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对所押货物的安全负责。押运人数应符合《危规》有关规定。押运人须持《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由途中货检人员签认;再次办理运输时须出具此表,否则铁路可不予受理。

  15.专用线(专用铁路)内存放的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和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等场地。遇潮或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雨棚、露天存放。存放保管危险货物时,应符合《配放表》的要求。堆放危险货物的仓库、雨棚等场地必须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值班巡守制度。仓库作业完毕后应及时锁闭,剧毒品须加双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罩)。

  16.应对货位及时清扫、洗刷。对撒漏的危险货物及废弃物,应及时进行处理。对危险性大、撒漏严重的,要会同卫生防疫、环保、消防等部门共同处理。

  17.按照铁道部、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签定的《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的规定,进行交接、检查、装卸作业。

  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章、规定,发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和险情时,甲方和乙方必须积极开展应急救援。

  1.双方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有效处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2.双方要建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组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检查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不断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臵能力。

  3.发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和险情时,双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向铁路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消防及环保、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甲乙双方应及时进行通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

  4.双方根据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有关内容。

  5.双方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表”,遇有人员、电话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每年签订协议时重新核对修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表

  四、法律责任

  (一)甲方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办运输:

  (1)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2)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问题的;

  (4)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撤销其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

  (4)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5)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乙方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办运输:

  (1)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2)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问题的;

  (4)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撤销其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

  (4)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5)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匿报、谎报货物品名,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将场所、设施、设备等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单处或并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铁路有关规章制度和双方签定的《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办理。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2月 31日(对于新增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协议以铁道部发文、电公布为生效期)有效。

  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或修改本协议,应于一个月前通知另两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专用线产权单位、车站、管理处、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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