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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合同模板汇总

2021-06-05 来源:乌哈旅游

  一、合同订立过程的几个问题

  (十二)缔约过失

  1.发生在合同未订立或者不生效的情况下

  2.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以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

  (十三)签字

  1.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

  2.可以使合同生效的签字:(1)企业法定代表人;(2)分公司的负责人;(3)法人单位的负责人;(4)自然人为代理人。

  3.验证身份当面签署。

  (十四)盖章

  1.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

  2.可以使合同生效的公章:

  (1)行政印章----效力等同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同专用章----效力仅及于合同

  (3)财务专用章----效力仅及于财务行为

  (4)其他公章的效力

  (十五)生效形式自制

  1.32条只是合同书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也是最低要件

  2.当事人可以在32条的基础上自由约定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签字、加盖公章并公证

  (4)---签字后报经双方权力机关批准

  3.以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达成后为合同书成立(生效)

  (十六)成立和生效

  1.绝大多数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如下情况合同先成立后生效:

  (1)附期限或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注意附件期限生效合同与附期限履行合同的区别)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批准生效的合同

  3.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第一种情况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院会指定合理期间申报。

  二、常用合同的要点问题

  (一)特殊买卖合同

  1.凭样买卖

  168条、169条:主要适用物料买卖和加工定作以样品表示质量,同时可对样品质量附文。

  说明----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

  样品的产生----买方样,卖方样,卖方回样样品应当共封,共同拆封。

  样品的隐蔽瑕疵----卖方责任

  标的物与样品不一致时,除非当场达成协议,否则应当再封。

  2.寄售合同

  卖方将标的物先交付买方保管,根据买方的使用确定买卖和买卖的数量。

  先发生一个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保管人的使用数量,生成买卖关系并确定买卖的数量。

  保管一般是无费用的,如果有费用卖方有权将保管人未买的标的物提走另卖。

  3.合同和发货通知

  138条:

  (1)发货通知一般只能解决批准和数量及到货时间。

  (2)适合购买确定,到货时间区间内灵活。

  (3)以生效的合同为前提。

  (4)以生效的合同有明文约定为前提。

  (5)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出通知,否则违约。

  4.意向协议和订单

  (1)适合于是否购买不确定的情况

  (2)此处的意向协议可以理解为预合同

  (3)订单加意向协议构成完整生效的合同

  (4)是否需要接收订单方对订单进行确认从约定

  (5)订单的内容标的的数量,或者数量和价格

  (6)订单可以多次发出

  5.基数确定订单追加

  (1)适合于部分确定买卖,部分不确定的情况

  (2)在基数部分履行完成后,以订单追加

  (3)订单下的标的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4)订单是否需对方确认根据约定

  (5)可以约定订单的限额

  6.集团统一购买

  适合集团范围内对相同大宗物料的购买。

  兄弟公司授权一家公司,统一招标、谈判、缔约,根据通知发货,货发谁就与谁依据统一订立的条款,发生合同关系。

  在没有集团统一采购平台的情况下,可以发挥集团统一采购的优势。

  (二)关于承揽合同的要点问题

  1.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及要点:合同在先,生产在后;资源有定作人的投入,加工过程为合同履行过程;交付的是工作成果不是标的物;支付的是报酬不是对价;定作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仅负直接损失的赔偿。

  2.适用:原材料加工;非标准设备的加工;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的加工;贴牌生产;修理。

  (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要点问题

  1.是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为内容和承揽合同

  2.受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最严格的合同

  3.承包单位的资质---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的合同无效

  4.转包和分包

  (四)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点问题

  1.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转租

  3.买卖不破租赁----通知义务

  4.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

  5.租赁物的移交和返还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问题

  1.承租人确定租赁物

  2.出租人出钱购买,然后出租给承租人

  3.承租人承担租赁费不承担利息

  4.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从约定

  5.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物权问题

  三、合同生效后的救济

  (一)对合同条款的补救

  1.通知

  (1)通知不能调整、变更、设定权利义务,但有约在先的除外

  (2)通知的分类

  (3)企业的合同业务部门加强对员工教育,及时准确发送和接收处理通知

  2.补充协议

  (1)合同条款需要补正的情形

  (2)合同条款补正的方法

  (3)对合同条款补正的管理

  3.变更合同

  (1)变更的原因

  (2)变更构成要件

  (3)企业对条款变更的管理

  4.解除合同

  (1)解除的情形(93条、94条)

  (一)对合同条款的补救

  接4.解除合同

  (2)解除的效力

  5.通过诉讼变更和撤销合同

  (1)协商一致变更与通过诉讼变更的区别

  (2)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3)通过诉讼或仲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54条)

  (4)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5)关于撤销后的处理

  (6)企业对撤销权的管理由法务部门负责

  6.诉讼、仲裁确定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适用的情形(52条)

  (2)条款无效适用的情形(53条)

  (3)确定合同无效的机关:法院和仲裁机关

  (4)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

  (5)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58条)

  7.转让合同

  (1)整体转让条件

  (2)债权单独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3)债务单独转让的条件和限制

  (二)以情理促请对方履行救济合同利益

  1.“先礼后兵”“人怕见面,树怕扒皮”。企业部门领导,最好是主管领导,最好是与对方关系好的主管领导,亲自登门访谈协商。

  2.在对方的确亏本的情况下(合同条款不公平,客观情形发生较大变化),采取让步的办法。

  (三)通过诉讼或仲裁救济企业利益

  1.通过诉讼仲裁解决

  2.诉讼的优点

  3.诉讼的缺点

  (四)以抗辩权救济企业的合同利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五)以债务抵消方法救济企业利益

  1.法定抵消

  2.协商抵消

  3.抵消等于享受权利,可以使企业获取合同利益。

  (六)以撤销权救济企业的合同利益

  1.在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2.条件:针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资产的,必须是受让人有恶意;必须通过诉讼行使;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五年

  3.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作价返还。

  (七)以代位权救济企业的合同利益

  1.条件

  2.管辖地

  3.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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