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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协议书

2024-03-06 来源:乌哈旅游

  人民调解协议书 ( )调字第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

  甲方当事人:程峰,男,77 岁,汉族,农民,住址:浠水县绿杨乡土桥村五队,身份证号:无

  袁大娇,女,7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程峰之妻),身份证号: 无

  乙方当事人:张细娥,女,49岁,汉族,农民,住址:浠水县绿杨乡土桥村六队,身份证号:

  上列当事人于______年月日发生遗产纠纷,双方于 年 月 日请求我委调解,我委于年月日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前,我委已告诉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经我委调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情况如下:张某的丈夫程某因病于20__年3月去世,当时公婆健在,大女儿已经出嫁,二女儿毕业在家务农,夫妻共同财产为砖瓦房4间,家具一宗,粮食一宗。鉴于当地的风俗和家庭实际情况,当时并没有对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此后,张某为了晚年有所照应,决定改嫁。他公婆认为,张某改嫁应将四间房无偿留下。张某则认为,自己是程某的妻子,虽然改嫁,但是伺候丈夫和公婆那么多年,有权住在房子里,坚决不同意搬出去,双方矛盾激化。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张某当场付给两位老人现金5000元,作为老人继承份额的补偿;

  2、张某付清补偿款5000元后4间钻瓦房及家具归张

  某所有,程__夫妇__日内搬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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