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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加工设备买卖合同

2020-11-08 来源:乌哈旅游

  出卖人:合同编号:

  买受人: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搅拌站按国标GB10172—88生产。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质量保修半年。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裸装、无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合同清单配置供应。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货地点:厂内交货。

  第九条运输方费用负担:装车费用由出卖人负担,运输设备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第十条第十一条员(买方仅负责越南河内至归仁工地的交通费及在工地提供吃住费用,其余费用由卖方承担)。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即支付合同金额的5万元作为排产定金,余款12.5万发货前付清。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规办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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