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及信息资源的管理,保证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医院所属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电子数据的管理。
3.职责:
3.1计算机中心是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医院信息化整体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计算机网络的构建和维护;负责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的选型和升级工作。
3.2规划发展部负责新建、改建工程中网络接入方案的设计。
3.3其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计算机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4.计算机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相关配套设施(含网络)及软件构成的,根据规则完成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传输、检索等功能的人机系统。
5.信息化建设规划
5.1规划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局部完善、集中管理、资源共享。分段完善大网络的建设,避免重复投资。
5.2医院信息化建设规划由计算机中心编制,院办公会核定,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实施。
5.3医院所属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方案必须报计算机中心,纳入总体规划后,方可实施。
5.4总务科负责医院驻地所有新建、改建工程中网络接入和信息点设置的问题,计算机中心配合执行。
6.安全管理
6.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科室领导负责本科室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承办。
6.2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6.3网络系统中的全部数据资源、信息均为秘密级,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移和泄露。
6.4医院局域网不提供出口登录Internet,严格内外网物理隔离。
6.5严禁非工作需要访问Internet。
7.计算机及网络
7.1设备使用管理
7.1.1计算机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类信息资源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对新增、报废以及调配的设备,应及时更新台帐。
7.1.2各部门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进行管理,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并应保证计算机设备上各种标签,特别是封帖的完好。
7.1.3计算机的使用,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步骤,做到正常的开关机;其它附属设备也必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7.1.4医院所属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由计算机中心统一配置和调拨,各使用科室和个人应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使用,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安装位置。如需更改,需报计算机中心批准并备案。
7.1.5各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它网络设备出现故障时,
不得擅自开机维修,更不得私自更换部件。应及时通知计算机中心,由维修技术人员予以维修并登记备案。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使用科室自行承担。
7.1.6因机构变动或人员调动,原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不得带走。
7.1.7医院驻地需动土或房屋维修、装修时,必须由计算机中心确认地下及地面上无网络线路,在动土证或派工单上签字后,方可施工。
7.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购置
7.2.1根据医院信息化建设规划,需购置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由各科室提出申请,通过科室民主管理小组讨论后报医院科室民主管理小组讨论批准后,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按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报计算机中心办理。
7.2.2计算机中心根据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7.2.3不属于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范围,但有关科室确定需要的,由使用科室向计算机中心提出需求,先行调配,无法调配时,报院长特批。
7.2.4新购置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到院后,计算机中心须通知相关科室共同开箱验收,做好登记后,由计算机中心负责发放。
7.2.5计算机中心负责保管好随机附带的光盘等资料。
7.2.6新购置的设备凭计算机中心连接局域网方可投入使用。
7.3设备维修及报废
7.3.1各科室指定计算机管理员负责本科室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
7.3.2设备出现故障时,由计算机管理员填写“报修单”,报计算机中心维修。保修期内的联系生产院家保修,出保修期的经技术签定需更换配件的,经计算机中心主任批准购买配件予以更换,并在设备档案上记录维修情况。
7.3.3各科室计算机管理员负责保管本科室计算机设备档案,计算机中心负责保管科室及零星科室的设备档案。
7.3.4经计算机中心技术人员签定,已无法使用且已无修复价值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由计算机中心按照设备报废程序汇同相关科室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8.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的管理
8.1软件的使用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8.2各科室在工作局域网上均使用计算机中心安装的操作系统,严禁私自改用其它版本的操作系统。
8.3严禁将私自购买或自行编制的软件运行于工作局域网中。如工作需要,须到计算机中心备案,方可使用。
9.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
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除信件、私人文档等纯属个人物品外,其他所有行政和医疗管理类信息及病人临床信息均归医院所有,任何个人或组织、部门均不得视信息为私有或部门所有。信息的所有权与信息的发生地和录入者没有关系。
9.1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将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任何信息资源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院外用于任何目的。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部门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2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中信息资源的共享权限要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由信息管理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9.3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快速、准确、完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信息的共享是双向的。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不需要共享其它部门的资源。任何一个部门无权拒绝其它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录入和管理的数据的共享,当然,这种共享必须是经过授权的、合法的。
9.4各部门对信息的录入必须保证其及时、准确和完整。
9.5医生有权从计算机中读取容许其处置的个体病人的全部诊疗信息并用于辅助诊疗。不容许任何部门和个人采取任何借口和手段予以拒绝。医生无权成批地检索病人信息,如因教学、科研确有需要,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9.6医生不得不经信息发生和录入部门的同意私自将计算机中的病人信息用于科研、教学和任何公开发表的文献中。
9.7对临床应用来讲,公布给全院计算机屏幕显示的病人检查、化验结果,图形、图像应当与其它介质公布的结果相一致,并且拥有同等效力。信息的产出科室对录入并公布的计算机内的数据、结果与对其它介质公布的数据、结果负有同等责任。
9.8未经医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我院提供给病人、院外和进病案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的正式报告仍保留现有的形式和管理制度,由医技科室签字后发出。医生或其它任何人无权从异地计算机打印正式报告。计算机打印的非正式报告格式应与正式报告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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