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序号标的名称规 格 型 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金 额(元)备注
注:本合同不含税金额为元,税额为元,总价款为元(包含13%的增值税),总价款含运费,不变价。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产品自带出厂产检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需方应在收货后的15日内自行组织验收并书面提出异议,如超过15日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件及期限:按国家标准执行,质量三包,质保期一年。
第四条 、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电缆盘供方回收,需方用完货物通知供方回收工作由——负责,需方有保管电缆盘义务,如电缆盘系需方人为破坏无法回收的则赔偿相应损失。回收时间为到货一个月,若供方不按时回收则一个月后需方自行处理。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货有出厂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第六条 、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5-18号(含运费,不含卸车费)。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担: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工地,卸车费由需方承担。
第九条、货权转移:双方同意,货物出厂即视为供方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需方。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国家标准验收,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以最终确认函为准,对供方确认函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款30%,货到工地5个工作日付到总货款的60%,余下40%货款需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凭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条件:货到工地,验收合格,结清货款,质保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按国家民法典执行,如有一方违约,拖欠货款部分的违约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因诉讼发生的支出,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送达方式:各方承诺,本合同落款处所列联系方式,为各方有效送达方式,如发生争议、诉讼的,以合同落款处的送达地址为准,如一方变更送达地址,需书面变更及提供新的有效送达地址,否则原地址仍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供方及需方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需方应附有效经营、身份证件复印件,随加盖签字、盖章合同一并提交供方,否则供方有权不予发货。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贰份,供方持壹份,需方持壹份。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供 方
供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税 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需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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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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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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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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