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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2021-03-29 来源:乌哈旅游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上双方就本合同项下的电力建设工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址:   

  工程内容:   

  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

  1.2合同工期:   

  工程工期    (即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之日):工程预付款到位后     个日历日内完工(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1.3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 。

  1.4合同价款为: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00元)。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报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各种有关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要求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解释顺序:

  1)本合同书文本;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设计修改通知书;

  4)设计图纸资料;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1-0201);

  6)各种有关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法律。

  3.1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2适用标准、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__)》、《砖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__)》、《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__)》、《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__)》、《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__)》及其他甲乙双方认可的资料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 及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本工程的工程费用进度款。

  4.2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3 指派专人 (手机号码 )负责协调工作,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

  4.4 甲方向乙方提供四套施工图。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5.2乙方自行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5.4乙方所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应保证当地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投运。

  5.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乙方有权顺延工期。

  5.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5.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5.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六条 质量与验收

  6.1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化(GBJl0-89)》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检验规范(GB50204-92)》

  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BJ202-83)》

  4)《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5)《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6)《普通砼配合比设计技术规定(JGJ55—20__)》

  7)《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8)《焊工技术考核规程(SD263—88)》

  6.2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6.3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七条 安全施工

  7.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7.2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8.1 结算方式:单价成本。按照图纸建筑面积乘以单价90元/m2结算。施工图纸已含有的项目,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该部分的工程造价按投标文件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费率计算。如发生设计内容以外施工内容,此项工程量在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设备及主材单价按双方审定的价格结算。如有与设计提供资料不符或不明等情况,以现场监理及业主签证为准,在结算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8.2工程款支付:

  (1)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按合同总价的v%,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元)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2)在设备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后,甲方按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元)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3)在工程竣工后,甲方按合同总价的    %,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元)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

  (4)在保修期限到期后,如无质量修复费用支出问题,甲方按合同总价的3%,计人民币:        元整( 小写:    .00 元)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工程结算余款。

  第九条 保修

  9.1保修范围:乙方负责对所承建的安装工程予以保修。

  9.2保修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

  9.3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修理通知后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材料或安装工程缺陷造成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

  10.1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保证材料设、设备是全新的,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10.2乙方在材料、设备运发往指定地点前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装运检查,确保材料、设备与订购的产品在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上一致,确保无遗漏,安排人员做好物资的存放、保管工作。

  10.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采购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必须重新购买符合要求的产品。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1.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4)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2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提交工程造价审计部门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1.3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在保修期内,凡因施工方面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设计、规范、规程要求的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偿维修。非乙方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3)质量保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乙方采购材料及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保修;

  2)质量保修期:    年 。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争议

  (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12.2 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施工,且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上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合同生效与终止

  (1)经甲、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公司盖章生效。

  (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至保修期满后自行失效。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份数

  (1)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叁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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