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射阳为民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射阳为民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合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理赔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 甲方垫付人民币给乙方支付给伤者。
2. 伤者自愿将超出赔款以外的赔偿款作为乙方的代理费用,此代理费甲方分得三分之二,乙方分得三分之一。
3. 在签订协议时甲方先行垫付 待事故理赔结束后支付。
4. 乙方收到甲方的垫付款后,应承担该垫付款的一切风险,如伤者反悔及垫付款被骗等情况,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且乙方承担经济赔偿。
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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