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委托人事代理的员工(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人员”)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
1.人事代理基础服务:(代理服务费按每人每月20元计收)
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保管和整理人事档案;接收补充的人事档案零散材料并归档;提供人事档案查阅;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内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手续;为接收满一年的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为符合保留身份员工保留原有身份,确定档案工资,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为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已婚人员代办《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证》,提供相关服务。
2.人事代理选择服务:(请在以下需要委托代理事项前的□内划“√”):
①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手续(初级50元、中级120元、高级150元,均不含评审费);
②办理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接收、入户手续(每人次300元);
③办理人才引进(即:学历、职称入户,每人次300元);
④户口关系托管(每人次150元);
⑤人事档案扫描等数据加工服务(另行协商);
⑥建立电子图像档案,并提供远程阅档(另行协商)。
二、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须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联系办理上述人事代理服务的相关事宜,甲方不接受乙方员工以个人名义联系办理。
三、甲方以实际提供上述人事代理服务项目的人数、月数或人次作为计费事实依据。按月计费的,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四、本合同期限首签最短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期限将自动逐年延续。
五、甲方义务:
1.维护乙方合法利益,在无乙方单位介绍信(或授权)时,不得应乙方指定经办人员以外的人员要求,提供乙方委托的人事代理相关服务。
2.除依据法律规定接受查询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外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有关情况。
3.妥善保管委托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
4.及时将乙方移送的应归档材料归入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5.向乙方提供方便的业务办理、业务咨询和代理费用缴纳情况查询渠道。
6.在费用结算日前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本期人事代理应结算的费用清单。
六、乙方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提供注册登记之《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非法人机构需同时提供法人授权书)。
合同期内注册登记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依据。
2.指定专人与甲方进行业务联系,办理相关事宜。
3.向甲方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填写《成都市流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的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5.及时将新形成的应归入委托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的材料移交甲方审核归档。
6.委托代理人员增加时,需向甲方出具《委托代理人员增加通知》和已与委托代理人员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员减少时,需向甲方出具《委托代理人员减少通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委托代理人员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书面证明材料及乙方出具的相关人员现实表现和工作情况的鉴定材料。
7.乙方解除或终止委托代理人员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该委托代理人员档案继续由乙方委托甲方保管外,乙方应在与委托代理人员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代理人员其人事档案存放于甲方的事实,要求其在10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转存或转移手续。
乙方应将能证明其已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的书面材料原件提供给甲方。因乙方未提供此证明材料且委托代理人员未及时办理档案转存或转移手续所产生的人事代理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8.根据合同约定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结算时间支付人事代理费用。 七、根据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乙方以下列第种方式按(月、季、年)结算,乙方应于日前到甲方结算付费。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元/人、月,申办“人事代理选择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其中:“人事代理基础服务”根据委托管理的人数按月计算,“人事代理选择服务”以实际提供服务人次计算。
八、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九、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须对本合同内容进行相应变更的,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如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但须提前15日通知对方。
十、乙方未按人事代理服务的需要和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不配合甲方业务办理,经甲方催告仍未改进的,或因乙方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结算日满12个月仍未结清费用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将尚未结清的相关费用全额支付甲方。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委托代理人员按以下第种方式办理单位代理终止手续:
1.乙方提供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调档函,甲方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2.档案由甲方继续保管,乙方告知委托代理人员10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转存手续。
乙方选择以上第1种方式的,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或方式为原委托代理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保存人事档案费用由乙方按月统一支付给甲方。
乙方选择以上第2种方式的,应将能够证明乙方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材料原件提供给甲方。因乙方未提供此证明材料且委托代理人员未及时办理档案转存或转移手续所产生的人事代理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向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乙方及委托代理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或乙方未按人事代理业务办理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履行相关手续等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从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应向甲方按日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十四、甲方与乙方及委托代理人员不存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外的其他关系,甲方不承担委托代理人员的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伤病残亡和其他日常管理及法律责任。乙方及委托代理人员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活动。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乙方申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阅读过本合同条款,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和了解本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盖章):
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028-62811133 联系电话:
邮箱: 邮箱:
联系地址:成都市宁夏街136号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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