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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附条件)

2020-06-08 来源:乌哈旅游

  合同编号:

  赠与人:

  受赠人:

  第一条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

  1.名称:

  2.数量:

  3.质量:

  4.价值:赠与的财产属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及状况:

  第二条本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具体的赠与目的是:。如果本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则:赠与合同1.赠与人不享有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

  2.赠与财产未给付之前,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对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受赠人可以在本合同生效后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第三条本赠与合同(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赠与人应当在该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受赠人承担赠与财产的质量上的和权利上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条赠与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赠与人应当在受赠人签字盖章之前明确将该瑕疵告知受赠人,故意不告知受赠人的,或者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的财产没有瑕疵的,因赠与财产的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需对赠与财产本身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条赠与财产的交付

  1.时间:

  2.地点:

  3.方式:

  第六条赠与人的权利

  4.赠与人在给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需要办理特定手续合同才生效的,赠与人拒绝办理该手续的行为视为撤销赠与。

  5.赠与人在给付赠与财产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本赠与义务。

  6.在赠与财产给付之后,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仍可以依法撤销赠与:(a)受赠人不履行本赠与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的;(b)其它符合《_____》第192条、第193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七条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

  1.赠与人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给付赠与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受赠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权利。

  2.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请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权利。

  第九条受赠人的义务为履行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其已受领的赠与财产不受影响。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_____委员会_____。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_____》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自生效。办理前述手续的费用由(受赠人/赠与人)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执一份。

  赠与人(章):

  受赠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编码:

  编码:

  公证机关:(章)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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