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西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西吉县城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冯良斌 职务:局长
被委托单位:西吉县卫生监督所
地 址:西吉县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海永清 职务:所长
根据《关于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做好餐饮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卫监督【20xx】221号}规定,西吉县卫生监督所职能是:
(一)实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开展日常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二)实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评查工作;
(三)实施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实施完成我县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五)积极推进餐饮企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六)实施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审查;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
1、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对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必要时移交工商部门;
委托期限:自20xx年2月2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被委托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权限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单位: 被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X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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