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的原则,就经销辽宁巨龙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系列产品的相关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销售品种及区域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 产品的独家区域销售代理商。
第二第: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 市 县独家销售代理商,乙方只能在上述区域代理销售甲方委托乙方销售的产品。
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条:甲方保证代理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负责提 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合法手续。
第四条:乙方在当地市场营销所需要的合法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乙方虽因经销甲方产品,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其受到行政处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乙方自进货起三个月后,因单项产品滞销,在保持产品原包装未损坏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甲方调换或退货,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六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该及时满足乙方所需货物。乙方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年销售下限,并按时完成首批提货量。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乙方销售区域内只设一家代理商,并不得向经销地区其他买主供应本协议所规定的商品。如有询价,当转达给乙方洽办。除本合同约定外,不得无故解除乙方代理权。
第八条:乙方在到货后,应该全面开拓市场,做好市场促销宣传工作,使甲方产品在自己销售区域内(县、镇)级地区无销售盲点。
三、交付方式
第九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一次 付定金 元。在提货时不得以此定金冲抵货款,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返还乙方定金。
第十条: 。收款后甲方负责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全国统一到岸价,500公里以内运费由甲方承担,超过500公里以外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收到货物后,必须当场清点,运输破损率在3‰以内损失由甲方承担。当场未清点或货物破损在3‰以上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后,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因乙方制、售假、冒甲方产品,除承担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外,还应该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甲方发现乙方有窜货、跨区销售等行为的;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不成第一批提货量的;
3、首批货物提到三个月后,乙方运作市场不利,被甲方发现其销售区域有销售盲点的;
4、乙方年销售额没有达到甲方规定年销售下限的。
第十五条:除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情况外,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最低年销售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终止或不履行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为了鼓励代理商,甲方承诺,乙方销售额达到50万元币奖励其中意松花江面包车一台;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币,奖励其普通北京现代伊兰特骄车一台。如代理商不要车,可按其价值的百分点给予回扣。
第十七条:甲方对各级代理商年销售额、首批提货量、以及产品价格作为附件附后。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附件也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该起诉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
第二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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