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出租方):
乙 方(承租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墙体广告位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的广告位位于 。
第二条:所租广告位只能用于农业相关产品及企业形象展示。
第三条: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广告位年租金为 元整(大写 )。
第五条:甲方有义务对广告进行检查与养护。
第六条:租赁期满时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合同期满前5天向乙方正式作出答复。
第七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并收回广告位,所交租金不再退还。 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广告位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第八条:除本合同中已约定的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终止合同,均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九条: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广告位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条: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十倍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向相关部门提出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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