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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合同

2023-11-06 来源:乌哈旅游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同意把 项目部分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现就有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及内容 按甲方要求进行的宁乡县玉潭镇 项目施工场地内, 的土石方开挖和外运,正负零以上土石方数量按甲方提供的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绘的数据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正负零以下土石方数量,按开挖后施工现场基坑用长沙坐标进行标高和场地开挖区域的几何尺寸测量后,双方确认并签字后计算得出为准作为结算依据。

  二、承包方式:乙方对 项目场地内土(石)方工程进行包清表、包排水、包伐根、包挖包运包弃土、包办渣土运输手续、包周边关系理顺处理、包验收、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包施工过程中需配备的各项设备、设施和人员。

  三、承包单价

  3.1、 项目挖运土方包干单价为¥ 元/立方米,挖运石方包干单价为¥ 元/立方米。(其中须风炮机钻头等机械破碎的中风化石及须采用爆破方式破碎的坚石均按石方计价,其他均按土方计价。);如发生土(石)方场内挖运,则经甲方签证确认的场内挖运土(石)方包干单价为¥ 元/立方米;如甲方另行指定区域作场内场地平整,则经甲方签证确认的场内场地平整包干单价为¥ 元/平方米;淤泥是指仅限于原有池塘回填前未清淤的部分,且经甲乙双方现场测定体积大于500M3时,每立方米淤泥按 元/立方米结算。

  3.2、本合同内容的单价包含:机械进出场费;清表、伐根;土(石)方(含淤泥及风化石)开挖及装卸外运;挖运后的场地机械平整;外运临时道路修建;排水;渣土清运;运输车辆的清洗及清洗设备添置;道路清洗;施工期间的临时水、电接入及费用;卸土区征用及建设;装卸及运输区域周边关系的处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本地同行间关系的处理;税金;等一切费用。乙方在施工及运输过程中(含材料、设备进出场)如发生任何其他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4.1、乙方须持甲乙双方签字后的验收计量签证进行结算,凭地税发票进行支付。

  4.2、工程款付款方式为:

  4.2.1、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土(石)方工程完成一半,验收合格后,付土石方工程总价的 ;

  4.2.2、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土(石)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后,付合同总价的 (即付至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土(石)方工程总价的80%);

  4.2.3、工程余款 在201 年老历年前十天内全部付清。

  五、工期及质量要求:

  5.1、开工日期:201 年 月 日(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 年 月 日。本合同工期为 天(日历天),从甲方现场确定的具体开工之日起计算。(已考虑各类因素导致的工期延顺,但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5.2、乙方所施工内容必须满足甲方后续工程施工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六、双方职责

  6.1、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及时组织专人验收及计量签证;按合同要求结算及支付。

  6.2、乙方:

  6.2.1、乙方必须设置专职项目经理驻守工地;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严格按规范及甲方要求施工,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同时应严格按甲方进度要求,排除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在合同约定工期内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内容。

  6.2.2、按甲方要求及时组织相应的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进场;按甲方要求进行挖运。

  6.2.3、乙方承包的本项目土(石)方工程须与本项目其他工程施工时同步配合,但均不另收取工程配套费。

  七、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措施要求:

  乙方开工前必须将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报甲方审定、批准后方可开工。如出现安全文明施工所必须配备的人员和施工组织设计达不到规范要求时,甲方有权为乙方配置人员和设施,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此外每次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工程施工期间,因乙方施工、管理等原因而发生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八、违约责任:

  8.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8.2、乙方签定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中途毁约,或因乙方配合不到位或配合不及时造成本项目其他工程不能如期进行 ,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只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直接费用部份的70%与乙方结算,直接费用部份的30%作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其他一切损失。

  8.3、因乙方原因连续停工三天或累计停工六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不得阻挠甲方另选施工队伍进场。乙方已完成工程量按本合同第四条及第八条第2款(即8.2款)约定的标准结算支付。

  8.4、乙方逾期竣工交付工程,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00元/天的违约金,由甲方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 元/天。

  九、工程保证金 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万元。保证金在第一次支付工程款时一并返还。

  十、其他

  10.1、如乙方与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10.2、乙方必须购买施工人员意外险。

  10.3、乙方须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纠纷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履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工程款全部结算付清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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