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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优秀

2022-07-07 来源:乌哈旅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省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公司的行政办公用车。

  第三条权责单位

  本公司的办公用车统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第二章行政用车管理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行政管理部指派负责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五条部门用车超过半天以上(包含半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第六条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行政管理部有权依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布置,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耽搁工作。对无法布置的用车,行政管理部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公司车辆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行政管理部管理。

  第八条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行政管理部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第九条驾驶员行为管理

  1、司机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驶。

  2、为体现公司形象,驾驶员工作时间必需衣着乾净,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3、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4、司机应珍惜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乾净,归队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

  5、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严禁酒后开车,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维护和修理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护和修理费外,还应承当法律责任。

  7、司机对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布置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8、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别情况不能定时返回的,应适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9、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觉不正常时,要立刻补加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觉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刻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10、司机发觉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刻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刻报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并提出实在的维护和修理看法(包含维护和修理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护和修理。

  11、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途中办私事。司机同用车人必需完善用车手续,填写《行车记录》。

  12、原则上由司机负责公司的出车任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驾驶公司车辆。非专职司机用车应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注意保持车辆清洁,行车后,司机有责任适时检查车况,发生问题应立刻向有关各方汇报。

  13、为保证车辆安全,除领导同意外,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第十条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上班时开车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不服从调度,上班不按规定时间出车,擅离工作岗位。

  4、事前不办理请假手续,缺勤影响工作,补休、调休、轮休未经领导批准,接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

  5、服务态度不好,影响公司声誉。

  6、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十一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定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负担,并予以记过或革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定,其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共同负担。

  第四章车辆维护和修理保养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的年审、保养维护和修理统一由行政管理部布置办理。

  第十三条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珍惜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适时向主管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车辆需要维护和修理时,先由司机填写《维护和修理项目单》,部门主管审查并订立修理计划后,车辆方可进厂修理。

  第十五条公司车辆的维护和修理,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当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利快捷、服务意识强、有确定规模的厂家。

  第五章费用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油料及维护和修理费依据相关凭证明报实销。

  第十七条私车公用按公司规定的报销额度,凭合法票据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订立、发放、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十九条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工作。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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