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32岁,族,籍贯、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王,女,24岁,族,干部, 家住市区小区号。
见证人:赵,男,50岁,市人,现住市区胡同号(与立约人王系邻居)
立约人王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赵作见证人。
(一)王随其长子王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王所有,长女王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王,录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归其长女王。
(四)存款万元,由其长女王分得万元,长子王分得万元。其长子王负担其父王日常生活费用。
(五)王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王和长女王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王
见证人:赵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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