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担任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经甲乙协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工作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依照甲方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确定条款执行。
1.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_______元。
2.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3.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4.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限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其他各类假期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九条 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尽职、尽责、勤勉地完成甲方交予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2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甲方形象、信誉、声誉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之约定,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通知,可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之一送达。
1.被通知方在通知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上签收。
2.通知方按照通知方在本合同上列明的通信地址,以挂号的方式向被通知方邮寄书面通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合同增加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不经协商而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以下空白,不构成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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