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刘希妮长子): (身份证号码)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甲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经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 安阳 市 内黄 县 高堤 乡小刘 村的房屋,东至 刘兰义 ,南至 赵元成 , 西至 尚国河 , 北至 刘才义,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270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屋内及院内所有建筑物和非建筑物等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无人居住 。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 15 _万元(大写_拾伍 万元)。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六、甲方应在20xx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七、本协议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
八、甲方保证该宅基地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房屋增值部分。
九、协议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和见证人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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