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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021-04-23 来源:乌哈旅游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转让土地的四至:东至长石路,南至水库边,西至水库边,北至水库边。

  (2)、转让土地的位置: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牛场陷。

  (3)、转让土地的面积:面积约为2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二条转让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从20__年1月1日起至2069年12月30日止。

  第三条转让土地的用途

  土地用途为果园用地,并且只可以用于种植荔枝、龙眼果树。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4)、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5)、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7)、若将来发生政府征收、征用等事项,补偿或赔偿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乙方签合同时一次付清给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如有一方当事人违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赔偿,违约金的数额为。

  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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