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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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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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 的相关规定、约定,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的性质、期限和基本约定
第1.01条:甲方同意乙方自带车辆(车牌号为: ),租凭甲方的德阳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顶灯号为: ),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1.02条: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 年11月30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后,若乙方继续使用甲方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对外开展客运经营活动并交纳租赁经营管理费,而甲方也允许乙方继续使用甲方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并接受乙方交纳租赁经营管理费,则视为双方默认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否则,合同自动解除。若双方签订新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1.03条:乙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应当向甲方缴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租赁经营管理费为每月 元,代收代缴GPS使用费、治安管理费等。乙方缴纳租赁经营管理费和代收代缴费的时间为当月的 日至 日。逾期缴纳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迟延缴纳的时间按每日 元收取迟延缴纳违约金。经甲方催告一个月内,乙方仍拒不缴纳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应当赔偿。
第1.04条:国家机关对乙方依法征收的各种税、费及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05条:乙方应当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独立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独自承担经营风险。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非交通事故事项(包括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违法犯罪行为等)所致人身及财产损失,独自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因此导致甲方单独或连带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罚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必要时甲方有权依法对车牌号为 的出租汽车进行处臵。
第1.06条: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因经营需要雇佣驾驶员的,自行签订雇佣合同并报甲方备案。乙方与所雇佣人员属于雇佣关系,乙方独自对所雇佣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所获收益享受权利,对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罚款)承担义务。若所雇驾驶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则视为乙方违约;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为乙方及其雇佣人员代为办理相关从业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1.07条:凡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雇主应当为所雇佣人员购买社保的,乙方必须为所雇人员购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购买社保而涉诉,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若乙方办理社保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可予以协助。
第1.08条:乙方所雇人员在甲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不得超越本合同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第1.09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租、转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1.10条:乙方不得使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对外提供担保、设臵抵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01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租赁经营管理费,并有权根据出租汽车营运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第2.02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责令按期缴纳。
第2.03条: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通知或要求,根据德阳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制定的营运规范及甲方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制定管理制度。
第2.04条: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审核乙方所属营运车辆及人员的营运资格和条件,有权纠正、制止不符合营运资格和条件的车辆及人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2.05条:甲方有权维护自己的声誉和形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乙方损害甲方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予以追究。性质严重的(如参与罢运、聚众闹事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2.06条:甲方有权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业务学习。
第2.07条: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正常营运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01条:乙方有权以甲方的名义,使用甲方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对外开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收益。
第3.02条:乙方有权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帮助;有权参与甲方组织的先进评选活动,并有权获取表彰和奖励。
第3.03条:乙方有权通过合理化建议等方式参与甲方制定管理制度。
第3.04条:乙方有权独立雇佣和解雇驾驶人员,有权决定受雇人员的报酬和支付办法。但签订的雇佣协议须报甲方备案;解雇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第3.05条: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签订合同。
第3.06条: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德阳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的营运规范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并有义务在经营上与甲方的经营方针和决策保持一致。
第3.07条: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租赁经营管理费;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的通知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乙方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其它有关费用。
第3.08条:乙方有义务按照规定的车型、规格购臵车辆。遵守国家车辆管理部门规定的使用年限。车辆的设备配臵符合德阳市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出租汽车统一标准。
第3.09条:乙方有义务确保所属营运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标准,保持车况良好,适合客运服务。确保按时对车辆及计价器、气瓶进行技术安全审验。
第3.10条:乙方有义务确保自身或所雇的驾驶人员,符合德阳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资格和条件,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3.11条:乙方必须为所属营运车辆购买保额不低于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每座总保额不低于2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由甲方统一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少保、漏保和脱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此给他人和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3.12条: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业务学习和其他活动。 第3.13条: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社会信誉和形象,应当对所雇驾驶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乘客个人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及变更、解除
第4.01条: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若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xx0.00元。
第4.02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变化而需要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双方所受损失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4.03条: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有约定的,依约定办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5.01条:乙方向甲方签订的《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服务质量承诺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乙方应当遵守。乙方若有违反,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5.02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服务质量承诺保证金5000.00元。乙方因违反《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服务质量承诺书》有关规定所扣除金额及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被罚扣金额,乙方应在七日内补足。合同期满或解除时在履行完相应手续后退还保证金。
第5.03条:本合同及《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服务质量承诺书》对违约金及违约处理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特别约定执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第6.01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主持调解。
第6.02条:协商和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
第7.01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7.02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第7.03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xx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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