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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书(专项法律)

2021-07-28 来源:乌哈旅游

  甲方:

  乙方:

  根据招标代理机构 所发的 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书。

  一、协议文件

  本协议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一)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二、汽车定点维修的范围、期限

  (一)汽车定点维修的范围是北流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修单位”)的公务用车,具体服务项目为:汽车一级、二级维护,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汽车小修专项修理,年审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等。但交通事故汽车维修除外。

  (二)定点维修服务期限定为 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年)。

  (三)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签订具体的《北流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格式见第五章)。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送修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负责督促送修单位维修费的结算。

  (三)对乙方的定点维修服务和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为送修汽车提供技术维修服务;

  (二)乙方必须认真做好汽车定损鉴定工作,不得以换代修、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属于更换零配件维修总价在3500元以下的,乙方要与送修单位共同鉴定,并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属于更换零配件或维修总价在3500元以上的,乙方要与送修单位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同时到达现场对《报价单》审核确认,并报单位负责人签名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属于大修或更换零配件或维修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由甲方委托的保险公司定损工程师、乙方与送修单位共同鉴定,并在《更换零配件签证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以连续维修的方式分解维修总价,规避政府采购监管人员检查。所更换的零配件,所有权为国家,单位不能自行处理,由维修厂负责每日放好,由监管部门定期回收;

  (三)必须守法经营,按中标价格的价格结算,将收费标准、优惠条件、优质服务措施和规章制度公布上墙,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四)必须配合甲方加强对送修单位车辆维修的管理,按甲方要求购置电脑设备,实行车辆维修电脑化管理;

  (五)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六)必须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有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报表和车辆维修档案电子文档。

  五、维修费用优惠(维修费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乙方承诺:对纳入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的维修费用实行以下优惠:

  (一)维修工时费:汽车维修工时费在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20% 的优惠;

  (二)维修材料费:汽车维修材料费按材料价格的 90% 收取;

  (三)维修项目费:汽车维修项目费按材料价格的 80% 收取。

  如果零配件进价变化幅度在5%以内,按中标条件结算。变化幅度超过5%的,要报北流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执行(低于或按现行市场价),但优惠比例不变。

  六、质量保证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和其质量保修均按自治区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应明确载明保修期限),属维修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免收返修费用。在服务期限内不被车辆送修单位的投诉。

  七、维修费用的结算办法

  (一)结算手续:由送修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必须以转帐形式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必须具备汽车送修单、汽车维修结算单并经有关经办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结算手续。手续不全的,财务人员可拒绝办理。乙方须出具正式发票给送修单位。没有定点维修服务的正式发票不得报销。

  (二)结算价格: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价格结算。当零配件进价变化幅度在5%以内时,仍按中标条件结算;变化幅度超过5%的,按北流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结算(低于或按现行市场价),但优惠比例不变。

  (三)结算时限,由送修单位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二)乙方违约(包括违反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承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 未经送修单位同意,乙方将送修汽车交由他厂维修;

  2. 未经送修单位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汽车零件;

  3. 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单位汽车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被车辆送修单位投诉3次,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查实的;

  4. 因乙方备货不足延误送修单位维修时间三天以上的累计达4次;

  5. 未经送修单位同意,乙方擅自更换零配件或增加维修项目的累计达3次;

  6. 无正当理由,拒修送修车辆的行为累计达3次;

  7. 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向甲方报送有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报表的。

  8. 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与其他中标维修企业抢揽维修服务业务。

  9. 招标文件取消中标供应商定点维修资格的任何一项规定。

  (三)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争议及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协议生效及其它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北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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