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江,今年46岁,于20xx年8月14号傍晚约6时左右在八小附近发廊里被狗咬(原因的细节过情当晚以在白沙派出所里有备案)
当时马上去红十字会医院救治,经红会确诊为严重狗只咬伤,伤及小脚处一手指被狗咬到见脂肉(评见医院病历证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由动物饲养者承担赔偿责任,何况是因为当时为救小女孩,事发后,对方积极表态说,就为了救我女儿你被狗咬我也愿意赔偿医疗费用,在此我感到欣慰,但鉴于狂犬病为100%病发致人死亡病案,并现在致我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由于伤口比较大的问题,现不能上班工作,后继相关医院费用等一系列问题,特立此调解协议。协议如下:
1、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狗主方负责全部支付。
2、因请假停工在家休养期间,由狗主方负责全部支付,(双方已协调好一次性补偿武江20__元)
3、如果我日后就此次被狗咬事故而出现后遗症,狗主方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义务。
以上经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签字确认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为证,派出所备案一份。
被狗伤害方:
狗主方: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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