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下关镇嘉士伯大道号栋三单元3楼1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90872。
被申请人:杨,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XX177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8。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xx)号《裁决书》第一项,解除双方于 20xx年12月2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解除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
2、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xx)号《裁决书》第三项,强制被申请人杨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32465.00元。
3、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昆明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10月XX日作出昆仲裁(20xx)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于20xx年12月2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本案仲裁费3246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现昆仲裁(20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及2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2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此 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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