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

2024-02-11 来源:乌哈旅游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x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x年11月至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x年x月x日

  (院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