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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资产转让股东会决议

2020-07-11 来源:乌哈旅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公司整体转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乙方自愿将公司全部资产(业务、机台设备、纸张和办公用品)等转让给甲方。

  ② 乙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甲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乙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乙方同意将其公司全部资产(业务、机台设备、纸张和办公用品)等按照本协议的第三条款出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甲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公司100%的股权。

  第三条 转让资产之价款

  3.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公司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

  3.2乙方并将相关资产(实物以及电脑文件)移交给甲方

  第四条 转让方之义务

  4.1 乙方须配合与协助甲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4.2 乙方须配合与协助甲方对公司业务交接工作。

  第五条 受让方之义务

  5.1 甲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让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6.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 款之规定。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7.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7.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甲方公司内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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