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6日,贵司与中国台湾全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向中国台湾全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提供一批总价值128800美元的太阳能板(SOLARMODULE)。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遂委托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该票货物,双方业务往来系电话或传真联系,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该票货物现去向不明。
贵公司提供我律师事务所的材料有(材料均系复印件):
1、贵司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运输协议(贵司单方面盖章)一份
2、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给贵司的付款确认书(贵司予未确认)一份
3、马提单一份
4、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发票一份
5、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装箱单一份
6、海关查验通知单一份
7、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中国台湾全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份
8、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海运费)一份
9、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包干费)一份
10、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往来电子邮件一份
11、全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先生电话录音书面整理材料(共五次录音)一份
贵司认为:该票货物去向不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先生涉嫌刑事犯罪、提单可能系伪造。并向我所询问该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经认真分析以上贵司提供的11份材料,提供以下结论仅供参考:
一、马提单初步断定为真(经与马真实提单人工目测对比)
二、该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根据贵司提供材料难以断定,但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作为取证方式之一。
三、该案具有可诉性。
1、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具有可诉性,但风险较高。该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需进一步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
2、对马航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之诉不具有可诉性。已过时效。
3、对中国台湾全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合同之诉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所述,如贵司欲起诉,建议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
预定该案律师费及收取方式为:
1、固定数额律师费3万元人民币。
2、先交1万元人民币律师费,剩余部分律师费按裁判文书、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确定数额的15%收取。
注:本所未收取任何费用,本分析仅用于供贵司案前参考。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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