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未按照甲方确定的样品生产的并交付的产品,且不支付不合格产品产生的任何费用。乙方需按合同约定工期重新提供验收合格的产品;因乙方无法如期给甲方提供制作品的,由乙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责任。
2.乙方提供的产品低于验收标准但甲方选择降级使用的,按不高于合同约定单价的 70 %价格折价进行验收及结算。
3.乙方如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制作,则乙方按 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拖延 天以上,乙方承担合同总价 20 %的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合同项下产生的产品、半成品、原材料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5.本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乙方对第三方存在侵权的,所有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带来诉讼或争议的,所有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赔偿费用均由乙方足额承担,并另行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 30 %的违约金。
7.其他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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