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 购买润阳泓福壹号 房源,于20xx年10月22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 。
经本人申请并经徐州X有限公司同意,该套房源房款实行分期付款。本人现已支付房款: 万元整(人民币),余款 ,本人承诺于月日前付清。
如到期本人未能付清剩余购房款,本人同意解除本人所认购润阳泓福壹号房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房款未付部分作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向徐州X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另本人将履行双方所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的违约条款,支付本人所认购房源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给徐州X有限公司。
在解除本人所认购润阳泓福壹号房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本人将全力配合该项工作。否则本人将另行赔付徐州X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整。
徐州X有限公司
公司签章
客户签字:
20xx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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