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方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委托乙方从事 相关事宜。乙方须履行本合同下各条款约定。
2、 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 。
3、 乙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 。
4、 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 乙方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给甲方。
6、 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办理委托事务所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7、 委托期限
(1)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行处理委托事务,但为甲方利益需要继续处理的未完成事务除外。
8、 转委托
(1)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下所委托的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第三人代理。
(2) 在紧急情况下受托方为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可以不经过委托方同意进行转委托。紧急情况指受托方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务,又不能与委托方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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