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县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林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的森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翌年3月1日至5月底为森林防火特险期。
三、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森林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林业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五、各乡镇(城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信息传达及时。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备。
七、各乡镇(城区)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等宣传教育,加强对聋、哑、痴、呆、傻及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的监管,对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其监管人员的责任。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城区)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通知的单位、人员应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灭火后,当地乡镇(城区)要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防止二次复燃。
九、火情扑灭后,林业部门要及时核实过火面积、测算损失,公安部门要当即立案,查清火因和肇事者,并依法予以处理。
十、凡违反本通告的,由林业部门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故意妨害森林防火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86391、86313
特此通告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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