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厂房相关事宜经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本人坐落在本市区路厂房委托给乙方出租,
出租厂房建筑面积,甲方出租厂房已征得厂房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厂房已经充分了解,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条甲方厂房出租/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委托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或乙方成功出租/出售该厂房为止。
第四条乙方代理上款所述厂房出租,并按照甲方意愿成功交易后,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在厂房出租后,
甲方向乙方交付委托服务费,租赁委托代理费按一个月租金的百分之计算。
买卖委托服务费按总售价的百分之计算。
第五条甲方之义务
1.于本委托书签订时,应具实告知乙方承租该物业的确实合法用途。
2.于委托期间内或在撤消委托后六个月内,甲方不得私下与乙方所中介之业主签订意向书或租赁/买卖合约。
甲方在得到乙方协助与业主签订意向书或租赁/买卖合约之当天,甲方须以转账、电汇、支票或现金支付本委托书内订明之委托服务费(佣金)予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出租厂房价格评估咨询及法律法规咨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事项处理情况2.乙方免费将甲方出租信息公布于,并通过适当途径寻找承租方;并代表甲方进行交易接洽。
3.乙方提供规范出租合同范本,并协助甲方与承租方签订意向书或租赁/买卖合约之后,乙方之责任即自行解除。
第七条厂房内的附属设施等:
第八条甲方保证该厂房权属清楚.若发生厂房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如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即行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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