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装饰工程合同书

装饰工程合同书

2021-11-17 来源:乌哈旅游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合同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工程面积: 房屋户型:

  2、工程内容及要求:(详见施工图纸及报价单,并以报价单为准)。

  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下列 种方式 (1)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预算范围内一次性包死) 二、工程期限及保修期:

  1、工期 60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工程保修期: 月。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由承包人开具工程保修单。

  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造价:(大写) (小写) 元

  2、合同签订时按以下方式付款:

  4、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

  四、施工过程中的义务

  1、发包人

  (1)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及相关权利人,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2)开工前,发包人自行设计的相关要求应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设施,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相关记录,并承担相应费用。

  (4)施工中使用公用部位操作,由发包人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

  (5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不得损害建筑物安全、损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环境),经乙方要求,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7发包人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需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应支付赶工费,待签订工期变更协议、确定赶工费后再行赶工。

  (8)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

  2、承包人

  (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一份。

  (2)组织施工图纸或工艺质量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交发包人审定并签字认可。

  (3)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4)承包人委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协调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

  (5)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房屋等事项,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负责解决和协调

  (6)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提前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并合理施工按期完成工程。

  (7)负责对现场设施和工程成品的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阻塞、渗漏、停电、等事故的发生,如有发生应尽快修复并赔偿损失(含有关部门的罚款)。

  (8)降低噪声(节假日及每日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乙方不得使用噪声震动工具进行施工),保护环境,装饰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送到指定地点。

  (9)由承包人施工不当损害相邻权利人利益的,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由发包人先行赔偿的,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六、施工安全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工艺质量说明,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xx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承包人必须制定施工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任何问题,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七、工程变更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单(附表四)和变更图纸,作为竣工结算和工期调整的依据,后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所引起增减费用,可在工程结束时,一并结算。

  2、凡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

  八、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按GB50210-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xx《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规范》GB50325-20xx《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执行

  2、施工图纸、工艺质量说明,工程变更单的内容作为验收的依据。

  3、承包人应提前 2 天通知甲方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如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组织验收又不提出整改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双方约定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进行验收:(1)电气管线、给排水安装工程(2)瓦木工程( 含防水、抹灰、吊顶、墙地砖、门窗、木作等)(3)油漆工程(含涂料、油漆、墙纸等)(4)工程竣工验收

  4、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竣工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 3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如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承包人,另定验收日期,但发包人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承包人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5、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经验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质量标准的,验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及质量标准的,验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装修后的室内环境必须达到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在装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装修材料,可以在工程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环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监测室内环境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监测时,家具、窗帘等含污染源的物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如检测不合格,应分析原因,如果是承包人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治理费用。

  7、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填写工程验收单(附表六)及保修单(附表八),承包人应提交工程结算单(附表七 )及有关资料给发包人,发包人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内结清尾款。

  九、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应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配合监理公司的工作。

  十、违约责任

  1、发包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 人引起的其它原因影响了工程施工,除工程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人因此造成停 工、误工的实际损失。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及其它原因影响了施工质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仍表示使用的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3)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承担责任。

  (4)发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发包人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承包人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或改变房间使用功能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给承包人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损失。

  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所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由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发包人。

  (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现场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4)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应无条件更换为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6)发包人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承包人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承包人有权拒绝,如承包人不拒绝,造成损失或事故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7)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8)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开工前一方要解除合同,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造价 %的违约金,开工后一方要解除合同,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造价 %的违约金。

  4、如一方要变更合同内容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争议或纠纷的处理

  1、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双方同意由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双方另有约定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其它约定

  发 包 人:承包人 :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