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现甲方将项目样板房精装修厨房电器(A-1户型、A-2户型)(以下简称“本工程”)委托给乙方供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解释的,但在出现含混不清或彼此矛盾时,组成合同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⑴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⑵ 投标报价文件;
⑶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⑷甲方提供装修相关图纸;
⑸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协议书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书面往来等文件。
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供货方责任范围
项目样板房精装修厨房电器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
三、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详见合同清单)。
四、质量和技术要求
1.货物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2.货物是全新、未经使用的,检验合格的和符合国家及深圳市标准的产品。 五、合同价款
1.本合同设备总价为:¥41,966.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陆拾陆元整。
2.本合同总价是按合同附件技术要求、供货方责任范围及有关图纸内容的总价包干,是乙方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的总价。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价格不作调整(变更的除外)。
3.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包装费、运输费(含保险)、报关费、商检费、仓储费、保管费、检测费、设备材料人工涨价费、利润、一切税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质保期内的保修保养费、技术培训费等。
4.若合同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数量不足的情况概由乙方负责,不得增加费用。合同清单中未发生的内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减。
六、付款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5%作为预付款,即¥ 39867.70 元,乙方确认到款后开始向海外订货。
2.结算款: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进行安装,安装完毕,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乙方申请验收报告三天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若甲方逾期未完成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取得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设备正常,无遗留问题的证明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人民币以外的任何形式顶替货款,比如用房产、实物、证券、股份或甲方拥有的对第三方的债权等。甲方要求使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与乙方进行结算的,必须事先得到乙方的同意。
4.每次付款之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乙方一次性提供全部余款发票。乙方未提供提前发票的,甲方有权迟延付款。
七、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
1.预定交货日期:20xx年7月6日(具体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如果乙方在此日期前45天未收到甲方的书面需货通知,应以《工程联系函》形式与甲方确定交货日期。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前45天内与甲方商定最终交货期。 3.交货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金稻田工地甲方指定地点。 八、包装与运输
1.根据货物不同属性,乙方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鲜明的中英文,在每件包装箱上印刷唛头、件号、毛净重、尺寸,并注明“小心轻放”、“防潮向上”、“保持干燥”以及其它运输标志,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后48小时内,向甲方提供货物装运详情资料包括:货物交运单、提货单、装箱单、发票等复印传真件资料。
3.乙方被认为已经对甲方现场的交通情况和现场所在地政府关于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九、验货方式
1.货物到达甲方现场指定地点后,48小时内由甲方工程管理中心专业工程师、乙方代表及负责安装单位(或公司)代表共同组织开箱验货,验货合格后共同签署《收货记录》。一旦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箱号、净重、体积、颜色等各项条件有不符合同之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20天内更换不合格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切费用自理。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参与验收,视为无条件接受对方的验收结果。
2.乙方应在验货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①《送货单》,②《出厂合格证明》、《试验报告》、《生产许可证》,③合同及技术附件、④装箱清单、⑤货物交运单、⑥海关报关单。
十、安装调试、验收及售后服务
1.乙方负责本合同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并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甲方必须在水、电、气均合格的条件下乙方才能实施安装、调试工作,以保障甲方客户能够正确的使用厨电产品;特别是因甲方提供的电不合格(具体标准执行《中国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156-20xx)》和《中国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20xx)》的相关规定),电流、电压不稳定导致厨电产品内的电器元件烧毁、击穿等而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发生灾难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对厨电产品保修两年,自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次日算起。在保修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或者更换,配件由乙方提供。保修期过后,乙方代甲方实行有偿售后服务;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24小时内上门提供维修服务,且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任务。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处理,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可另行委派其它单位进行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及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仍须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4.若乙方有违反“售后服务承诺书”的行为,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若发生的保修保养费累计超过质保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非乙方质量问题除外)。
6.乙方保修保养负责人:余叶波 ,电话: ;。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解决
1、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必须履行各项条款。若乙方不能履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并退回所有款项,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若甲方不能履约,定金不可追索并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货及换货超过20天且未超过30天的,按未到货金额0.2%/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超过30天仍未能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确定供货单位,乙方除应双倍返还定金及退回所有款项外,另向甲方支付该逾期交货的货物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3、凡因不合格货物影响总体验收的,乙方除无条件在30天内换货并承担退换的一切费用外,按不合格货物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退换货仍不合格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换货物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如果所换货物不合格的是“压缩机、电脑板等电器核心部件”中任意一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双倍返还定金和退回所有款项外,另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4、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5、自索赔方向对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天内,若索赔方未收到对方的书面答复,视为对方已接受索赔金额。
6、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违约方赔偿对方的总额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30%(违约金不包含在赔偿金内)。
十二、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 任。
2、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3、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地震、瘟疫、爆炸、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和极为严重的水灾、台风、持续高温等自然灾害。
十三、结算
1、结算须提交以下文件(原件):①封面:项目名称、结算金额、甲乙双方名称、编制人员签名、乙方负责人签名、乙方单位公章、编制日期等;②编制说明;③汇总表;④结算清单;⑤《现场签证单》和《设计变更单》;⑥《收货记录》;⑦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2、结算原则:若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变更部分按本合同附件清单价格执行,如果合同清单中没有的按协商价执行。若无变更,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十四、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至甲乙双方保修期满为止。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填写日期后生效。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置后的签字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签字日期不完整的,以完整的签字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4、 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填写日期后的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同时持有或保存;如有此情况发生的,本合同视为无效。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所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合同附件:附件
1:厨房电器设备技术性能;附件
2:售后服务承诺书;附件
3:厨房电器设备合同清单 。
7、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 方:(公章) 卖 方: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518034 邮 政 编 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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