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共青团员“推优”工作,促进党员发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团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意见》(通字[1992]18号),其中明确指出:“今后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为了进一步落实我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研究生院团总支特制定“推优”工作的有关实施细则:
一、各基层团支部要深刻领会“推优”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加强“推优”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推优”工作,促进对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二、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保证质量。
三、“推优”工作在各院系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团组织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征求团员对开展“推优”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党组织对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要认真考察,加强培养,及时讨论研究。
四、重点发展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积极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并坚持改革开放。在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以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起表率作用。以身作则,言行一致。
(二)、专业思想牢固,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积极肯干,成绩显著。
(三)、作风正派,为人正直,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能在团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集体荣誉感强,有奉献精神。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团的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
(五)、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
(六)、定期向党组织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
五、推荐重点是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及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团员青年。
六、各级团组织每学期应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小结,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推优”工作的连续性与制度化。
七、“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
(一)、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按照评优标准(见第八条)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负责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团总支备案,同时向所在党支部推荐。
八、评优标准
总分100分,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占20分。
具体包括:[1]、是否发表论文或取得科技发明。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发表文章或取得国家承认的科技发明加10分,其他级别加5分;
[2]、班里成绩排名。第一名从10分起算,其他依次递减0.2分,减完为止;
[3]、其它学术贡献,参照以上规格执行。
(2)各种奖励和表彰,占10分。
具体包括:[1]、是否获得奖学金。获得校级及以上加5分,研究生院级别加4分;
[2]、是否获得文艺及体育比赛名次。校级及以上加5分,研究生院级别为第一名加4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
[3]、其他奖励和表彰,参照以上规格执行。
[4]、以上奖励和表彰实行累计加总,最高分不得超过10分。
(3)群众基础和综合评议,占40分。
其中全体团员民主测评占35分,基层团支部全体委员推荐意见占5分,具体评分内容详见附件。
(4)参加集体活动,占30分。
具体包括:[1]、集体活动组织人员,每次加2分;
[2]、集体活动参与人员,实行按档次计分。参与校级及以上每次加1.5分,研究生院级别每次加1分,班级活动每次加0.5分。
[3]、20xx年下学期的活动也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鉴于处于细则公布之前,为保证公平,以最高分10分为限。
[4]、对于集体活动的界定:凡是北京大学所属各院系及各级党、团组织(含研究生会)组织的活动都符合标准。
九、团支部在向团总支报送推荐名单时,应签署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客观、详尽反映该同学情况,避免流于形式。
十、各级团组织要及时、认真地总结“推优”工作经验,改革“推优”工作方法,健全推荐工作制度,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形成“党建”带“团建”,“团建”促“推优”的新格局。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