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学校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学生教育与管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顺利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承诺书。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办有关手续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学生的义务
7.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8.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9.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10.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11.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
13.学校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培养和管理。
14.学校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有权按照有关条例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四章 学校的义务
15.学校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6.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应向学生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7.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成绩合格、表现良好的学生,尽可能提供参加勤工助学的机会和各种形式的资助。
18.学校应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
19.学校应当加强执行测评的基础性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使测评办法和指标体系向学生公开。
20.学校应当重视学生公寓文明建设,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21.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行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2.学校应当做好学生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23.学校应为国家计划招收的合格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五章 有关责任
24.学生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组织或者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25.学生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与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相关的活动,阻碍学校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后果,将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26.学生在学校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教学、实习、生活等过程中,因学生的过错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因学校教育管理上的过错导致学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学校承担;因有关单位过错导致学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有关单位承担。
27.学生在各种经批准的集体活动中,未按要求进行活动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28.学生擅自组织集体活动,发生意外事故,由直接责任人及有关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29.学生擅自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及学生公寓以外住宿,或在外租房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一切纠纷,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30.学生因组织或者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一切违法、违反校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肇事学生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1.学生因酗酒、私自下河游泳及其它自身原因或行为造成自身
伤亡的一律由学生本人承担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32.学生本人对自残、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33.学生沉迷网络而引发的学业荒废或人身伤害,由学生本人承担后果。
34.学生因恋爱、男女交往不当引起的纠纷或人身伤害等,由学生本人及交往对象承担相应责任。
35.学生擅自离校,在外发生的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3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确认和事故损害的赔偿,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规定处理。
37.根据本协议应当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或其家长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38.本承诺书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39.本承诺书自学生及其家长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40.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41.本承诺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2.本承诺书解释权属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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