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书
河南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工程研究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等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要求,我公司现委托你单位对郑兴翟沟(新密)煤业有限公司0.15Mt/a技术改造项目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希望贵单位在安全评价中能够按照《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矿山建设项目验收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评价,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和建设,以利于郑兴翟沟(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
郑兴翟沟(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X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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