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白土村小组苹果地至渡槽麻海田一片荒山、荒地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苹果地至麻海田一片荒山、荒地租给乙方做苗圃基地使用。
二、租期贰拾年,时间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止。
三、租金分为两种:
1、荒山桉树地约180亩,包干价20xx年30000.00元/年=480000.00元(肆拾捌万元整),每五年付一次,四次付清。
2、荒地157亩600元/年/亩=94200元/年。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按94200元/年5年=471000.00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按471000元5%+471000元=494550.00元;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九年五月一日按494550元5%+494550元=519277.50元;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九年五月一日按519277.55%+519277.5=545241.375元,小计:2030068.875元。以上两项合计:2510068.875元(贰佰伍拾壹万零陆拾捌元八角柒分)。
3、荒地租金五年后,从第六年开始(20xx年5月1日)起每五年按荒地总金额的5%比例递增。
四、荒山上现有桉树属白土村小组集体所有,若需砍伐由乙方配合白土村小组办理砍伐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支付,所得资金归白土村小组集体所有。
五、租赁的四至界限为:东至陶万兴老房子地老埂与饶金华地下老埂、北至周成祥所种松树地老埂、西至草海线铁路塔下人工林与天然林交界延长至张家弯弯人工林与天然林交界、南至大箐沟。
六、凡在上述四至界限内的天然林,乙方禁止乱砍乱伐。如发生乱砍乱伐,按《森林法》相关法规处理。
七、涉及农户青苗费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但乙方需一次性付给甲方伍万元青苗补助款。
八、付款时间付款金额:
1、总付金额贰佰伍拾陆万零陆拾捌元捌角柒分(2560068.875),
2、付款方式为四次付清。
3、第一次付款时间20xx年8月1日前支付(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期间)荒地+荒山租赁费621000元,加青苗补助款50000元,合计671000元;第二次付款时间20xx年8月1日前支付(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期间)荒地+荒山租赁费644550元;第三次付款时间20xx年8月1日前支付(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期间)荒山+荒地租赁费669277.5元;第四次付款时间20xx年8月1日前支付(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荒山+荒地租赁费695241.375元。
九、乙方在整个承包年限期间,用工优先使用白土村小组村民。
十、关于乙方苗圃生产用水,由甲方协助乙方与镇政府协商解决。生活用水、用电,由甲方协调配合解决。
十一、苗圃基地土地整理改造,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三、此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财务一份,镇政府土地流转办三份。
十四、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租期满后,此协议自动解除。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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