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省人民政府x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2号),经履行公开报名、评审、转移前公示、协议签订程序,我局已将xx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给商标协会,转移期限暂定为两年。
特此公告。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x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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