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我读了《细节决定成败》、《互动式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两本书,感受颇多。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大学法学院兴起的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模式。目前在我国已有十余所普通高等学院的法律院、系引入了诊所课程,通过近五年的学习、实践,已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使学生们受益非浅。诊所法律课程已成为国内法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有越来越多的院、系着手申请开设诊所课程。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职法律教育中仍是一块未开发的“处女地”,鲜有问津。高职教育的突出特征是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这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能力”是不谋而合的。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突出特征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顾名思义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进行临床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使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需要帮助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并亲自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缩小学院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距离,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1、以学生为本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诊所课堂上,教师摒弃了传统的“主导者”地位,不再是“填鸭式”的理论灌输者,而是以课堂主持人的身份出现,学生成为谈话、阐述自己观点的主角。在诊所课堂上,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朋友关系,大家共同为一个目标而努力:使学生由一个被动的理论接受者转变成一个主动的、具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办案者。在课堂上,教师根据学生代理案件遇到的实际问题来展开教学。因为有较强的针对性,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参与热情。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学生经常说的话是:“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应当如何如何”以及“我保留我的看法”等等,课堂上不再有统一、标准的答案,这些都表明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角意识。教师通过角色模拟、互动式、合作式、反馈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手段的灵活运用,使学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准律师”身份,主动投身到职业技能的培训中去。在这种开放式的教学中真正实现了“从实践中学习”的教育特色。
2、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代理真实的案件。法律诊所是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教学场所。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建立起各种类型的诊所。在诊所中,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直接代理委托人的案件。通过了解事实、收集证据,运用理论知识,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学做一个律师应做的全部工作。在与现实的接触中,不仅加深了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理解,而且提高了学生的判断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从最简单的接人待物、提供咨询开始学习。比如,诊所学生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培养会见的技巧?在与当事人的第一次会见,是采用开放式、引导式的提问,还是封闭式的提问?如果是开放式的提问,可以采用“谈谈事情的经过”、“谈一下你目前的困难”等问题;如果是引导式的提问,可以采用“你有实际的损失吗?“除此之外,还有别的损失吗?”等问题。如果是封闭式的提问,可以采用“有没有签订协议”“当时有谁在场”等问题。学生通过不断实践,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掌握这几种会见的技巧。
在诊所中,学生们一起交流办案心得,切磋办案技能、讨论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掌握律师执业所需要的各种方法与技能。这些技能在传统法律教育模式下,即使是在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这样的课程上,也是很难得到有效训练的。因为在这些课程上,案例的选取都是为了配合课堂教学的,事实与证据都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会有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无法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也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践是最好的老师,学生通过亲身体验律师角色,才能充分意识到自身的不足,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目前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导向,迫切需要调整原有的教学模式
随着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要求的改变,目前高职学院的法律专业学生面临非常大的就业压力:司法考试“门槛”的提高,大专学生没有了考试资格;公、检、法机关更多是名牌高校毕业生的“天下”;企业需要的是多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为了增强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就业上的竞争力,我们应对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定位有个重新的认识,作一个较低的调整:把我们的培养目标定位在主要是在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在社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文秘内勤等。在这种形势下,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课程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引入全新的教育理念,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教育已成当务之急。
从事书记员、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助理等工作不需要学生具有很高深的专业理论知识,但应基本具备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熟练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如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速录等能力。这种能力是难以在课堂上通过讲授得到的,必须给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则弥补了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不足。当然,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适用还应结合高职院校自身的特点,不能全盘引入、生搬硬套。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高职法律教育实践环节的借鉴意义
1、教师方面。法律诊所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不需要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学习的主要目的是运用法律,在运用中巩固法律知识。那么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深度应该与学生日后所要从事的工作相适宜,以“必须、够用”为准。对教师而言,不是降低了教学水平,而是有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但要在有限的课时里让学生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以胜任诊所的教学任务。
高职教师自身的职业能力是制约高职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高职院校大多由一般普通专科、成人院校转制而来的,教师习惯了传统的教育模式,注重理论教学而不注重实践环节。就笔者周围,法律教师只有极少数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实践能力严重不足。在法学教育中借鉴诊所课程的某些教学方式,将促进法律教师改变观念,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实践环节上,积极参与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比如,在目前还不具备诊所式教育的条件下,可以采用模拟角色训练的方法。在模拟角色训练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他们在课堂上虚拟的场景中分别扮演律师、证人、对方律师、政府官员或法官等,就案件中的某个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学生在有系统的模拟教学计划的实践中,学会如何从扮演角色中学习,即从角色的准备、体验、与对手的冲突、角色的转换、以及角色反思中进行学习。除了在亲自体验中锻炼了专门的法律技能,学生们还能通过这种训练,成为一个更好的、更自觉的、更成熟的学习者。在这其中,指导教师设计各种模拟练习,如客户访谈、客户咨询、调解和法庭辩护角色的扮演。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指出学生的问题,从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由于指导教师完全控制场景,可以为最理想的教育目的来设计学生的活动。
2、学校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十余所普通高等院校的引入,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高职院校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投身到法学教育的改革中去,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色,完善学生培养的实践环节。
(1)课程设置方面。根据高职法律学生特定的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进行课程设置。高职院校一般都是三年的学制,课程结构更应紧凑、合理。理论课程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准,可开可不开的课程就不开,不要因人设课。应着重强调实践性教学部分,加大技能训练课时(诊所课程)比例,突出高职教育特色,使学生上岗即能熟练操作。
(2)师资力量方面。针对现有师资力量实践能力较弱的问题,可以加大社会力量办学部分。通过聘请资深法学专家、有经验的法官、律师作为客座教授,担任一定的诊所教学任务,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社会,提高法律职业技能,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对现有教师应给予适当的扶持,减轻教学压力,提供培训、进修机会,使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胜任诊所教师的水平。
(3)法律诊所建设方面。法律诊所就是学生的实训基地,是实现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载体”。根据学生的就业导向,诊所类型应以社区法律诊所为宜。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一个诊所的建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人员、设备配备,地点的选择、经费支持等等,这些实际工作都需要学校的大力协助、扶持。
诊所式法律教育代表着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发展的方向,对学生、对学校、对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在普通高等院校的成功经验对于高职院校也有许多借鉴意义,必将加速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的步伐,发挥更大的作用。
通过此次读书活动,对自身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都有很大帮助,希望对今后的教学产生更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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