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暂缓执行申请书

暂缓执行申请书

2022-02-17 来源:乌哈旅游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xx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北巷4号2号楼3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涛,新疆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天山区建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亮,该公司经理。

  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18日作出的乌仲调字第294号系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据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乌中执字第97号裁定:

  一、位于xx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府A01号商铺的房产归申请人所有;

  二、申请人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所有权手续。目前,位于xx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府A01号商铺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权属不明。故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