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xx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北巷4号2号楼3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涛,新疆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天山区建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亮,该公司经理。
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18日作出的乌仲调字第294号系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据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乌中执字第97号裁定:
一、位于xx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府A01号商铺的房产归申请人所有;
二、申请人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所有权手续。目前,位于xx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府A01号商铺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权属不明。故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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