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标的物明细
第二条 交货及运输
合同签订后,供方安排发货,要求包装符合长途运输标准。
第三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接到货后按合同清点货物,检查外观及数量,如有磨损或数量不符,需方在三日内通知供方,供方有义务补发或重发,如因包装原因导致货品损坏,供方应该全部责任,如需方在三日内未书面通知供方,视为验收合格。
第四条 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
本合同签订之后先预付50%货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之后付清所有货款。
第五条 售后服务保证
供方向需方提供的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保用期均为两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保用期内产品出现任何质量的问题,供方无条件的给需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供方提供成本价维修,价格标准为9元-20元(视产品损坏程度而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交货一天,偿付需方货款总额的 1 %违约金;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付款一天,应偿付供方货款总额 1 %违约金,赔偿总额不超过标的额的20%。
(2)供方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需方规定,需方有权退货或要求供方进行更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需方拖延提货超过三天,负责承担货物发生的保管费用。
(3)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或地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所发生的损失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购销合同生效后,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即事先不能预见和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强制力量,如战争、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禁运、政府行为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况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合同可延期履行,延期的时间与影响的时间相当。
(2)受事故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时间发生7天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并在事故后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付对方确认。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或减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尽力争取可能实行的合同义务。
第八条 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诉讼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执行期内,供需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交易中的往来信函、传真等,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 方:
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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