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制片人聘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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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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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聘请制片人代表甲方执行本片的融资洽谈、剧本统筹、摄制组组建、主创人员选任、摄制管理、宣传、发行、奖项评选等具体工作。
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经与甲方协商一致,确定指派乙方已经过了制片人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制片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项。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前征询了制片人意见,获得了制片人的认可。
3.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及制片人已就本片的基本剧情、本片的投资规模及财务预算、创作构想及艺术风格、甲方对制片人工作的总体要求、制片人的需求等共同进行了必要沟通,双方确认彼此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各个条件,且制片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义务。
4.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乙方及制片人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及制片人不会从事影响制片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对本片、制片人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
5.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制片人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层面的劳务合同关系,制片人是受甲方委托参与本片工作的众多聘用人员之一。
6.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制片人的工作任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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