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xx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现就贵局向**公司支付**市市民活动中心设计项目之主体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费的相关事宜,致函贵局如下:
一、**公司向本律师提供的资料或披露的信息显示:
2010年5月贵局就**市市民活动中心设计项目,以政府采购人身份,向**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公司与广东省****设计院就该设计项目合作成立投标联合体(以下简称“投标联合体”)进行投标。贵局通过严格的投标评审确定投标联合体为中标人,并于2010年9月2日向投标联合体发中标通知。xxxx年7月10日投标联合体向贵局正式递交该设计项目的报价文件,贵局与****房地产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xxxx年7月13日共同盖章签署《成交通知书》,确定该项目成交价为伍佰捌拾叁万元整(¥583万元)。根据该项目报价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的规定,**公司在该项目中应得设计费为贰佰*拾*万叁仟伍佰元整(¥2**.35万元),但针对实际情况,**公司只承担概念方案及建筑方案的设计,后经双方多次友好协商,最终确定**公司应得设计费为壹佰伍拾贰万壹仟元整(¥152.1万元),并于xxxx年1月15日签订编号为***SDLZ001-总14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1**.1万元的设计费贵局按进度分二次向**公司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签订五天内支付总设计费的80%,即121.7万元,剩余的20%,即30.4万元作为第二次付款在工程主体竣工后五天内支付。合同还约定如贵局因其自身原因未依约支付到期应付费用的,**公司向贵局每天收取该阶段应付金额的0.03%的逾期滞纳金。同时,如果贵局因自身原因逾期三十天未支付到期应付费用,**公司可中止相应的.设计服务,直到贵局支付到期应付费用。
**公司自2010年5月参与该项目投标以来,认真积极地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贵局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2010年12月11日确定概念方案后,则开始建筑方案深度设计工作。xxxx年5月14日建筑方案通过政府审批,同年5月17日**公司进一步进行建筑专业初设深度设计工作,并及时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该项目施工已于xxxx年3月开始开工。同时,**公司应贵局的要求,在xxxx年1月17日开具合同全价款并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抬头,金额合计1**.1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会计人员已签收。为此,**公司多次与贵局洽谈设计费的支付事宜,并但贵局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任何设计费。
二、鉴于上述情况,本律师根据**公司的要求函告如下:
**公司非常重视与贵局的良好合作关系,愿意今后尽最大努力并以优质的设计成果与贵局保持长久友好合作关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两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已全面履行已方应尽的义务,但贵局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合同违约。为免诉累请贵局于本律师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1**.1万元,以尊重**公司的合作诚意、专业精神以及付诸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智力劳动成果。
否则,**公司声明将保留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局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并且**公司不排除通过行政投诉、监察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维护应有的权利!
若贵局在接到此函之前已向**公司支付前述欠款,则可对此函不予理会。
特此函告。
xx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xx
xxx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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