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基本情况及承包方式、承包期限
(一)承包林地的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 宗林地使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发包给乙方,面积共 亩。
(二)承包期限:承包方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承包的林地、林木及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4)乙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权确权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林业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承包的林地、林木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4)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5)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属生态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开矿、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及时造林,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甲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6)如遇国家征占用林地,必须服从需要,配合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内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补偿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林木补偿费归承包者所有。
3、承包期满后,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
4、其他: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乙方按每亩 支付林地承包费(或实物),合计 ;林地上已有林木一并承包给乙方的,价格为每亩 ,合计 。共计 (大写: )。
支付方式(现金、实物、分期兑付等):
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
(一)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乙方为多人的,共同承包人对甲方负连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三)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六、附则
(一)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负责人或乙方代表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用于办理林权证一份。
发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承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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