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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明细合同

2023-12-21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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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产权共有人: 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纪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总部地址: 客服热线:

  分部名称: 分部负责人: 分部执照号码:

  买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及经纪方在平等、自愿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经纪方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提供相关服务,并完成其委托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成交合同。

  一、物业标的: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购买及出售位于重庆市 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

  该物业基本情况:房屋建筑结构: 户型: 朝向: 楼层: 总层数: 房龄约: 年;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使用性质:【 】住宅【 】非住宅;房屋取得方式:【 】商品房【 】集资房【 】房改房【 】二手房【 】还房【 】自建【 】离婚【 】受赠【 】继承【 】其他;土地性质:【 】出让【 】划拨【 】其他;权证情况:【 】房产证【 】土地证【 】购买合同;权证号码:【 】 【 】 ;权证期限:【 】满5年【 】未满5年;土地使用期限:【 】出让到期【 】出让未到期;抵押情况:【 】抵押贷款【 】未抵押贷款;权属情况:【 】无共有权人【 】有共有权人(分别为: );房屋现状:【 】房主自住 【 】空置房【 】出租。该房屋出售时一并包含的装修、配套、附属设施有:

  (上述物业真实性均以该物业的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二、房款及支付方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整(¥ ),此成交价包含该房屋内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付款:

  (一)由买方预先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在支付成交总房款时转为第一部分房款,支付方式如下:

  1、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交纳定金人民币 元整(¥ )支付给卖方;卖方同意三方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将该物业合法有效证件交予经纪方代为托管,用于协助买方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之用。(以经纪方出具文件收据为准)

  2、买方在与卖方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补足定金人民币 元整(¥ )支付给卖方。(以上款项以卖方出具收据为准)

  (二)付款方式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 (只可选一种):

  1.一次性付款:除定金外,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 ),买方须于 之前直接付给卖方。(以上款项以卖方出具收据为准)

  2.分期付款

  (1)买方同意将首付房款人民币 元整(¥ )(不含定金)于 之前直接支付给卖方;(以上款项以卖方出具的收据为准)

  (2)买方同意将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 )于 之前直接支付给卖方。(以上款项卖方出具的收据为准)。

  (3)买方按揭支付剩余房款。买方委托经纪方向 银行申请 年 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由银行直接向卖方所提供银行账户支付房款 元整(¥ ) 。如银行审批通过后的贷款金额和买方申请贷款金额相同,买卖双方应自收到经纪方通知后 日内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该物业产权过户手续。因不可归责于买方和卖方的事由导致买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应当以现金支付余款;买方或卖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于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7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退还给买方。

  买方应当预付银行按揭所需的费用        元整(¥ )给经纪方;买方与卖方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申请按揭并递交银行所需资料以及按银行规定签署所需法律文书。如买方在银行按揭资格审查未能通过,经纪方退还已收取的按揭所需费用。

  (三)若卖方产权尚处于银行抵押状态中,买卖双方约定由 还清该物业的银行欠款(具体金额以银行欠款清单为准),赎出该物业抵押在银行的相关证件,并同还款资料一起即时交由经纪方托管,且在第一时间与经纪方一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相关事宜。如卖方非自行出资偿还银行欠款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的,卖方须于 之前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并提供给经纪方指定人员。

  (四)买卖双方约定于          之前办理该物业的《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自买方名下《房地产权证》出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并申领新的《房地产权证》;买方需按揭的,须在领取新房地产权证时即时与银行工作人员到有关部门办理该物业按揭抵押登记手续。

  三、费用承担:买卖双方此次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由      承担,该笔税费买卖双方须:【 】 在办理该物业的《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之前存入经纪方指定银行账户托管,委托经纪方代为支付;【 】由买卖双方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时间自行支付。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原因发生税费种类或金额变动,买卖双方须按合同约定自行承担所变动税费。同时卖方应保证该物业产权非以继承或赠予方式取得,否则应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继承税或赠予税。

  四、交房:

  (一)买卖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 】卖方收齐全部房款后的 天内;【 】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于 卖方将该物业交于买方,卖方在交房时将该物业现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电话及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无偿过户给买方,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未开通的设施由买方自行开通。

  (二)卖方须于 之前预留人民币 元整(¥ )托管于经纪方处,以保证卖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时间交房,且交房前卖方须结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电话及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若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无故延迟交房,卖方同意经纪方从预留定金中扣除按照该物业交房时市场租赁价格以日 元计算房租支付给买方,作为卖方因延迟交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若卖方未能在交房前结清上述费用,则卖方同意经纪方从预留定金清偿上述费用。待卖方交房、办理完水、电等过户并结清该物业的一切杂费后,由经纪方将预留定金退回给卖方,届时多退少补。

  (三)卖方须于 之前将该物业上所挂户口全部迁出,否则构成对买方违约。

  五、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产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该物业。若不属完整产权,应将共有人等相关真实情况及资料如实告知并提供给经纪方及买方;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费、租赁、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全部结清,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否则构成违约。

  六、该物业系卖方以现房、现状、现产权出售给买方,并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买方实地检查及核实该物业及相关产权证明,已知悉卖方及经纪方所告知及提供的该物业的相关情况,买方不得以该物业存在瑕疵等为理而拒绝交易。

  七、基于经纪方已提供咨询、介绍、撮合、实地看房及签约等服务,在签署本合同时,卖方应支付经纪方人民币 元整(¥ )的经纪服务佣金;买方应支付经纪方人民币 元整(¥ )的经纪服务佣金。买卖双方若利用经纪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信息交易平台,中途另行委托其他经纪单位交易或私自办理该物业的《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均应当向经纪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经纪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

  八、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在签订本合同后该物业交易不能最终完成,则视为相关责任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对守约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其损失。

  九、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在【 】有《房地产权证》在手;【 】《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银行抵押中;【 】房地产权证原件在银行抵押中;【 】卖方名下房地产权证尚未办出;【 】附有租赁合同(卖方确认承租方已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它 ( )的状态下签署本合同,并自愿遵守本合同之所有条款,认可其法律效力。

  十、违约处理: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均视为对守约方违约,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 】若卖方或买方违约给经纪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支付经纪方在经纪活动中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及赔偿相关损失;若经纪方违约给卖方或买方造成直接损失的,无条件退还向卖方或买方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并赔偿相关损失;【 】若买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若卖方违约,则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定金。

  十一、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合同他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合同他方提供证明。

  十二、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买卖双方确认已认真阅读过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对本合同内容完全清楚明白。系双方慎重做出的签约决定。

  十三、补充约定:

  十四、在本合同签订前及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口头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有关补充协议。

  十五、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 【 】提交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 房屋所地法院 。

  十六、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经纪方:重庆市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 分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纪执业人员签名 委托代理人:

  经纪资格证号

  执业备案编号:

  说明:【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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